衛女士(化名)要求與某房產公司履行5年前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即按照當時約定的條件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內環線內一套總價為89.8萬余元的住宅。但房產公司事后不愿履行約定,于是衛女士將房產商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返還已經支付的首期購房款26.9萬余元,并賠償購房經濟損失166.9萬余元。
日前,長寧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返還衛女士購房款26.9萬余元,并酌情賠償衛女士損失83.4萬元。
2003年11月,衛女士與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內部認購協議”,約定以每平方米7100余元的價格購買內環線內一套住宅,總價為89.8萬余元。同年12月,衛女士支付了首付款26.9萬余元。
5年后,房屋開始預售,但衛女士遲遲沒有等到房產公司簽訂預售合同的書面通知。經多次交涉,房產公司均不予置理。衛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還已經支付的首期購房款26.9萬余元,并賠償購房損失166.9萬余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受法律保護。開發商單方面解除協議,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衛女士支付部分房款的事實和被告的過錯程度,法庭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