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18日 來源:福州晚報
本報記者 毛小春通 訊 員 金曉靜/文本報記者 陳躍平/圖
本報訊 小陳買了一套商品房,交房前卻發現房屋質量存在瑕疵,遂拒絕收房。超過交房日期近兩年后,小陳無奈收房,但要求開發商賠償違約金。倉山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合同,訴爭房屋已具備交房條件,質量瑕疵不能成為逾期收房的理由,于是駁回小陳的索賠訴請。
2006年,小陳向某開發商買了一套商品房,總價48萬元。合同約定2007年11月30日交房。商品房按期建成后,小陳去現場看房時發現房屋存在許多質量問題,隨即找開發商交涉。
小陳認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不具備交房條件。開發商卻認為,在約定的交房日期之前,房屋已經得到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等相關單位的竣工驗收,均為合格,且通過了消防驗收。因此,依合同約定,已經達到交房條件。
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小陳遂拒絕收房。此后,開發商多次發函通知小陳收房。一直到去年5月,超過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近兩年,問題仍無法解決,小陳最終無奈收房,但其心中不服,遂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支付2萬余元逾期交房違約金。
法院審理時,雙方爭辯的焦點為:商品房質量存在瑕疵是否影響交房。雙方還針對各自主張分別向法庭提供了證據。
經庭審,法院認為,購房人主張商品房存在質量問題,屬商品房的質量瑕疵保證責任,購房人可要求開發商承擔保修義務。爭議的商品房經相關單位和部門驗收合格,已具備交房條件,且開發商已經按約定通知購房人按期收房,應認定開發商已履行合同義務,因此對于小陳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