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財政部2011年收支預算總表的說明
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目前我國部門預算的編制實行綜合預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預算中,財政部機關、財政部離退休干部局、18個財政部部屬事業單位和35個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門預算中。
一、收入科目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中國財政雜志社的刊物發行收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中國國債協會、中國會計學會收取的會費收入,財政科學研究所招收研究生收取的學費收入等。
(三)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如:中國財政雜志社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取得的廣告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規定動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二、支出科目
(一)一般公共服務(類)財政事務(款):指財政部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財政管理活動的支出。具體包括行政運行、一般行政管理事務、機關服務、預算編制業務、財政國庫業務、財政監察、信息化建設、事業運行、其他財政事務支出9個項級支出科目。
1.行政運行:指財政部機關(不含離退休干部局,下同)及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轉的基本支出。基本支出是指用于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等人員經費以及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辦公設備購置費等日常公用經費方面的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務:指財政部機關及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項目支出。項目支出是指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用于專項業務工作等方面的支出,如“投資評審業務經費”。
3.機關服務:指為財政部機關提供后勤保障服務的機關服務中心的支出。
4.預算編制業務:指財政部機關用于全國預算改革與管理方面的項目支出。
5.財政國庫業務:指財政部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庫支付中心用于財政國庫集中收付銀行代理費等國庫業務方面的項目支出。其中:
“國庫集中收付銀行代理費項目經費”指財政部向承擔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和中央非稅收入收繳業務的代理銀行支付勞務費及銀行墊付資金利息的支出。
6.財政監察:指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開展財政監督檢查等方面的項目支出,如“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專項經費”。
7.信息化建設:指財政部用于“金財工程”等信息化建設方面的項目支出。
8.事業運行:指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和機關服務中心,下同)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轉的基本支出。
9.其他財政事務支出:指事業單位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用于專項業務工作的項目支出,如“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試卷印刷專項經費”。
(二)外交(類)國際組織(款):指財政部以我國政府或財政部名義參加國際組織,向國際組織的認捐支出以及按國際組織章程或協定規定繳納的會費、股本金或基金。具體包括國際組織會費、國際組織捐贈、國際組織股金及基金3個項級支出科目。
1.國際組織會費:指財政部以我國政府或財政部名義參加國際組織,按照國際組織章程或協定規定繳納的會費支出。包括:全球稅收論壇會費、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國際組織會費、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財政事務委員會觀察員費。
2.國際組織捐贈:指財政部以我國政府或財政部名義,向國際組織的認捐支出。包括:亞洲開發銀行第五次普遍增資捐款、亞洲發展基金增資捐款、全球環境基金增資捐款、世界銀行知識交流合作基金捐款、國際農發基金捐款、國際開發協會增資捐款、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金會捐款、二十四國集團捐款、東盟秘書處10+3財金合作基金捐款等。
3.國際組織股金及基金:指財政部以我國政府或財政部名義參加國際組織,按照國際組織章程或協定繳納的股金或基金。具體為向世界銀行繳納的人民幣股本金。
(三)外交(類)對外合作與交流(款):指財政部以我國政府或財政部名義參加多邊和雙邊對外財經交流活動的支出。具體為其他對外合作與交流支出1個項級支出科目。
其他對外合作與交流支出:指財政部用于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機制、中英經濟財金對話機制、二十國集團、國際金融穩定理事會等對外合作與交流方面的支出。其中:
“雙邊財經對話專項經費”指財政部為牽頭單位的用于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英經濟財金對話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國集團專項經費”指財政部為開展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峰會確定的財經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
“東盟與中日韓(10+3)財金合作系列會議專項經費”指財政部參加、承辦東盟與中日韓(10+3)財長及副手會、工作組會、宏觀經濟研討會、國際司司長會等一系列會議的支出。
“金融穩定理事會專項經費”指財政部根據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峰會達成的意見,用于開展國際金融穩定理事會相關工作的支出。
(四)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新聞出版(款):指財政部所屬文化出版類事業單位的支出。具體為出版發行1個項級支出科目。
出版發行:指納入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的部屬事業單位中國財政雜志社用自身的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安排的支出。
(五)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指財政部用于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經費以及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工作的離退休干部局的支出。具體包括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2個項級支出科目。
1.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指財政部離退休干部局統一管理的部機關離退休經費。
2.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指財政部用于離退休干部局的支出。
(六)農林水事務(類)農業綜合開發(款):指納入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管理機構的支出。具體包括機構運行、其他農業綜合開發支出2個項級支出科目。
1.機構運行:指納入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評審中心用于保障機構正常運轉的基本支出。
2.其他農業綜合開發支出:指納入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評審中心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用于專項業務工作的項目支出。
(七)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指財政部機關及部屬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具體包括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3個項級支出科目。
1.住房公積金:指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按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2.提租補貼:指1999年按照《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提高房租增發補貼的通知》(國管房改字[1999]267號)規定向職工發放的租金補貼,人均標準90元/月。
3.購房補貼:指1998年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之后,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規定,向無房職工、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
(八)結轉下年:指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后年度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