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期在吉林、江西等地調查發現,政府采購領域腐敗現象頻發,本為引進競爭、節省支出的政府采購,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中飽私囊的“幌子”。一些專家指出,政府采購在“審批關”、“招投標關”和“公告關”都存有漏洞,使監督形同虛設。
有些地方政府采購吃回扣成“明規則”
吉林省政府采購中心行政科原科長李顯增近日被法院以受賄罪判有期徒刑5年。李顯增負責吉林省內所有事業單位的汽車采購,因而眾多汽車公司都想方設法給他送禮。而且李顯增每購走一臺汽車,都會收到少則1000元、多則幾千元的回扣。至案發,李顯增共收受吉林省昌運汽車公司和吉林省華生汽車公司等數家汽車企業賄賂款6.5萬元。
李顯增在法庭上供述:“省內的任何事業單位購買工作用車,都必須通過我們采購中心統一采購,這是省政府規定的,否則財政撥款支付不出去。不經過我們采購,也辦不了手續,更落不上車籍。”
“所以商家為了和我搞好關系多掙錢,他們給我回扣,想讓我長期購買他們的汽車,我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們謀取了利益,所以就收了回扣款,這在政府采購中已不是什么‘潛規則’,幾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規則’。”李顯增說。
與李顯增一同被查處的還有吉林省政府采購中心采購處原副處長張春山等6名政府采購部門負責人。張春山因拿了7萬余元回扣,也被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刑。
記者在江西了解到,金溪縣教育局原局長辛銘因受賄121萬余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其中,辛銘在學校課桌、教學器材等采購業務中,收受經銷商賄賂15.9萬元,收受其他人的賄賂財物8 .9萬余元。據了解,在采購中,辛銘不惜“明碼標價”,對每套學生課桌就要收取銷售商15元回扣。
“小到學校教學設備采購,大到基建項目,都必須由辛銘拍板。”江西省南城縣人民檢察院查辦此案的一名檢察官說,在采購中明暗回扣盛行,權錢交易明顯。
而日常辦公支出的“高價”采購,因少了些“偽裝”更易被公眾發現。云南省昆明市財政局、紀委和公安局等多個部門近期被曝集體“高價”采購。其中,昆明市財政局采購4臺服務器、68臺臺式機、8臺筆記本電腦,成交價57萬余元,比市場價高出一倍。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采購125臺筆記本電腦,每臺6760元,而中標機型市場價為5099元,一單生意就比正常價格高出21萬元。
“一些地方政府采購競標,比的不是價格、不是質量,而是關系。”曾參與過政府采購的一位吉林省長春市供貨商稱,“高價”采購只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購中的冰山一角。“買的東西次一點,供應商賺一點,回扣拿一點”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購的“明規則”。少數負責采購的公職人員甚至會和供貨商“共謀”賺取差價。
審批、招標、公告:環環皆有“漏洞”
財政部統計數字顯示,我國政府采 購 規 模 保 持 了 快 速 增 長 態 勢 ,2002年為1009.6億元,2009年突破7000億元。2010年則達到8422億元。財政部有關人士坦承,由于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起步較晚,還存在處罰和監督不到位的問題。
“監督不到位具體體現在政府采購中‘審批關’、‘招投標關’和‘公告關’都存有‘漏洞’,使一些地方的監督形同虛設。”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傅大中說。
據記者調查,政府采購先由采購單位報預算到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批后將通知下發給政府采購中心,此為“審批關”;采購中心組織招投標,由評標委員會推薦得分高的投標商 , 并 進 行 選 擇 , 此 為 “ 招 投 標關”;最后是“公告關”,中標后,在政府采購網上發布中標公告,讓社會審核。
有關人士提出,表面上看,政府采購制度設計環環相扣,但問題是這套“顯規則”背后起作用的卻是“潛規則”。
在“審批關”中,由于政府采購人員手握特權,往往會讓一些不具備資質、但已給了他們“好處”的企業過關。
吉林省政府采購中心行政科原科長李顯增在法庭上供述“吉林省華生汽車公司給我錢不是禮尚往來,就是讓我幫他們做工作,在他們公司采購汽車。因為他們公司不是正規公司,只是‘對縫’,我幫他們過‘審批關’,他們找理由給我送錢,向我行賄。”
另外,一些職能部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吉林省法序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維平說,在昆明市財政局采購過程中,財政局既是采購需求人,也是審批人,還是監督人,角色上的交叉使得財政局是否能有效地履行監督職能遭到質疑。“如同自己刀削自己把,監督無從談起。
在“招投標關”中,一些地方不過是走個程序,實則“貓膩”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