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一位多年參與政府采購的廠商說,因缺乏有效監督,他們多次遭遇一些地方政府采購人提前透露標底 給 “ 自 己 人 ” , 合 伙 商 量 “ 圍標”、“陪標”等早已不是秘密,一些地方甚至出現幾家企業長期壟斷政府采購的局面。
在查辦吉林省政府采購中心采購處原副處長張春山一案中,張春山利用職務便利,兩次使不合乎標準的長春鑫力達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采購中順利中標。其他公司對中標提出置疑,張春山負責對該公司進行復核,最后確認中標有效。張春山兩次收受2萬元好處費。
政府采購的最后一個流程是“公告關”,本意是公開讓社會審核。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綜合處處長張昕說,公開公示的信息太過簡單,很難讓公眾、外界了解真實的采購過程,監督無從談起。江西省金溪縣教育局原局長辛銘案以及云南昆明市曝出的集體“高價”采購事件,只簡單公布招投標結果,不公開事前、事中情況,公眾很難發現其中“貓膩”。
制度上“補漏”,公眾監督讓“明規則”無處遁形
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汪玉凱等專家認為,監管存在“漏洞”,導致被稱“陽光采購”的政府采購實際上并不“陽光”,甚至滋生腐 敗 。 要 剎 住 政 府 采 購 中 的 “ 歪風”,應在制度和程序上“補漏”,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并真正建立讓廣大公眾參與監督的機制。
吉林省政府采購中心的有關負責人指出,政府采購領域發生的腐敗案件和出現的各種怪現象,實質是政府采購的各個鏈條、各個環節的管理和規范問題。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實施以來,一直未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存在一些法律盲區,為一些“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機。
有關專家認為,在制度“補漏”前提下,還應讓民眾監督全程參與到各個環節中來,改變以往單一行政監督模式的弊端。
傅大中等人建議,政府采購應形成“公眾監督+財政審批”的監督模式,財政部門應將采購預算在相關網站上公示,如果公眾有異議,要重新調查論證,以有效規避“審批關”中出現濫用職權行為。
“應將政府采購各個環節的責任人向社會公示�!北本┐蟪陕蓭熓聞账L春分所律師馬麗敏說,通過建立嚴厲的懲戒機制,引入公眾監督,避免在“招投標關”中暗箱操作。
“公告關”也不能一“公告”就了之。汪玉凱等專家認為,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隨時將采購過程及中標公告納入公眾監督。同時審計、監察機關也應加大對政府采購的過程監督,并及時向公眾通報結果,取信于民。(周立權 胡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