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雙輪集團原董事長劉俊卿被核準執行死緩
記者昨天從宣城市檢察院獲悉,該院12月15日收到了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安徽雙輪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劉俊卿一案的刑事裁定書,該裁定依法核準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劉俊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229萬余元的刑事判決。劉俊卿本人亦于同日收到該裁定書。根據法律規定,該裁定書送達后,劉俊卿一案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2006中國金融年度人物活動評選
今年52歲的劉俊卿,自1993年7月至案發前一直任渦陽縣高爐酒廠(后變更為安徽高爐酒廠)廠長、安徽雙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01年7月起,任安徽雙輪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從1996年3月起,劉俊卿還先后任渦陽縣委常委、縣委副書記,2000年10月任亳州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主任,直至2004年3月被免職。
今年9月6日,宣城市中級法院就劉俊卿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貪污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四罪并罰,依法判處劉俊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劉俊卿的妻子張兆俠(渦陽縣公安局高爐鎮派出所原副指導員)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三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一審宣判后,劉俊卿夫婦均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劉俊卿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其妻張兆俠先后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76萬余元,美元25萬余元,港幣10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劉俊卿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差額部分合計人民幣1495萬余元、美元41萬多元、港幣61萬多元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劉俊卿另外還犯有貪污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劉俊卿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該裁定同時認定,在與張兆俠的共同受賄犯罪中,劉俊卿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鑒于劉俊卿歸案后能坦白其受賄罪行,且犯罪所得已全部被追回,對其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劉俊卿主動交待巨額家庭財產,如實供述貪污和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亦可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根據上述認定,省高院遂裁定核準宣城市中級法院對于劉俊卿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229萬余元的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