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旅客錢包落在北京南站候車室,保潔員楊某撿到后翻出包內的借記卡,并根據粘在卡上的密碼取現8400元。昨日,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楊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拘役3個月,處罰金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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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的楊某是北京一清洗服務公司保潔員,負責在北京南站候車室打掃衛生。
法院查明,今年4月26日晚9時許,乘客欒先生在候車室掏錢包看車票后,順手將錢包放在身旁坐椅上。聽到廣播通知檢票,欒先生匆忙跑向檢票口。當其意識到錢包沒拿返回尋找時,錢包已不翼而飛。欒先生的錢包內有張單位統一辦理的借記卡,原始密碼就貼在卡面上。因急于回家,欒先生撥打了銀行客服電話進行臨時掛失,隨后便上車回了老家。
五一假期結束,欒先生回京去柜臺補卡時,得知卡內8400元已全被取走。銀行人員告訴他,臨時掛失有效期只有5天,到期如不持有效證件到銀行辦正式掛失,臨時掛失就自動解除了。欒先生趕緊報了警。
根據候車室監控錄像發現,這張卡被保潔員楊某撿到,警方隨后將其控制。楊某供述,當時她拿起錢包到衛生間打開,將銀行卡、400多元現金裝進兜里,錢包和火車票則扔進了垃圾桶。5月10日,她根據卡上所貼密碼取現8400元,花掉400元,剩余存進自己銀行卡。
昨日,楊某表示認罪,稱自己有病需用錢做手術,還得負擔孩子的撫養費,所以取錢后沒敢花,都存了起來。
經審理,法院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 法官說法
為何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
法官周浩介紹,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因此,盡管卡是借記卡,且是楊某撿的,但她未經持卡人同意擅自取現,也應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