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一份剛出爐的《武漢餐飲行業經營規范》成了媒體關注的焦點。“餐飲企業有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有權對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在由武漢餐飲業協會、武漢市消協和武漢市個私協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看到上述條款,參加發布會的十多名媒體記者面面相覷,有媒體記者當即發問:“這是中消協多次炮轟過的霸王條款,為何能成為武漢餐飲行業的規范?”對此,武漢餐飲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禁止自帶酒水主要是為防范食品安全隱患。(4月22日《新華網》)
武漢規定餐飲企業有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其實亦有合情合理的地方。
近年來社會上一直有一種聲音,稱餐飲企業謝絕客人自帶酒水侵犯了消費者的相應“合法權益”,因此是違法的。實際上,這里面并不存在對消費者的侵權問題,而是由于某些人對法律條文的不了解或是誤讀而造成的誤會,同時也是對餐飲服務業及其運作特點缺乏了解。
經過這么多年的改革開放,餐飲企業已經轉向市場經濟,很多事情是在靠市場自然調節。餐飲價格的高低,毛利潤控制在多高,是市場行為,是企業行為。因為企業有在法律限制范圍內的自主經營權和自主定價權。由是觀之,“謝絕自帶酒水”作為餐飲企業依法行使經營自主權的一種體現,有啥不妥呢?
再說,《規范》制定方解釋,謝絕自帶酒水是為了保障食品安全,避免“問題酒水”進入餐廳,可謂用心良苦。如果餐飲企業允許客人自帶酒水,餐后出現問題,責任將很難界定。規定“謝絕自帶酒水”,會使經營者更加注重餐飲質量,以減少經營風險。即使在餐飲企業范圍內發生餐飲事故,也有利于分清責任,解決糾紛,反而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再從利益博弈角度來看,時下的餐飲業市場雖日趨成熟,但是競爭也日益激烈。經營者必須不失時機的多獲得經營收入。試想,客人帶著自己愛喝的酒,愛吃的肉,進餐廳要了點兒菜,然后朋友幾個,或是自斟自飲地吃喝起來,那餐飲企業還如何能獲得應有的收入并繼續經營呢?
據筆者所知,無論是飯店業發達的歐美國家,還是我國周邊的國家,餐飲企業都是不允許客人自帶酒水的。在我國香港地區亦是如此,香港飯店是一律不允許客人自帶酒水去飯店享用的,如果你非要享用自帶的酒水,那么請你回家去喝。由此觀之,“謝絕自帶酒水”是符合國際餐飲業通行慣例的。
此次武漢規定餐飲企業有權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讓潛規則變為“明規則”,只要“謝絕自帶酒水”不為法律所禁止,餐飲企業就享有根據其自身經營特點、行業慣例來制定經營規則的權利。對此,我們不妨換一種眼光看待,別動輒就對“謝絕自帶酒水”等規定扣上“侵犯消費者權益”、“霸王條款”之類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