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此有關消費維權的熱點話題,全國各地讀者踴躍給《中國質量萬里行》投稿,從各自立場和角度闡述自己的觀點。本期特選幾篇給大家共享。同時,由于版面所限,其他來稿未能照登,一并感謝所有參與者,下期熱點話題等著你。
防范食品安全隱患居然成了商家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的理由,這樣的理由無疑是十分可笑的。在我看來,它不過是商家攫取酒水暴利、繼續侵害消費者利益的借口罷了。
我就是不明白,消費者自帶酒水怎么就有食品安全隱患了?難道消費者會不顧自己的健康,給自己喝變質過期的酒不成?如果真是如此,那也是消費者自己的事,而無需商家多操心。
其實,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的目的,“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不過是為了維護商家的酒水暴利罷了。
據悉,餐飲企業提供的酒水往往是市場價格的一至四倍,高額的酒水利潤才是支持餐飲業不公平條款的源泉。可商家明明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卻打著“防范食品安全隱患”的旗號,擺出一付完全為消費者考慮的嘴臉,難道當廣大消費者都是傻瓜不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顯然,餐飲企業規定禁止自帶酒水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涉嫌不平等交易。從法律效力而言,《武漢餐飲行業經營規范》屬于行業內部的規定,對消費者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而且與《消法》的規定相沖突。出臺這樣一個事關百姓切身利益的行規,有沒有通過聽證會等形式,征詢過普通消費者的意見?有沒有考慮到社會大眾要求取消開瓶費等不合理費用的呼聲?我們不得而知,但我們知道的是,防范食品安全隱患決不是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借口。(陳英鳳 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