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質監局獲悉,國家質檢總局最新頒布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將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規定中,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4類食品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主要從標識內容和標識形式兩方面對食品標識進行了規范。
有關專家介紹,新規定與以前的規定相比,增加了對食品產地、分裝者、警示說明、最小銷售單元等標識標注要求。規定要求,在食品出現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都必須在其標識上進行中文說明。同時食品名稱或說明中標注了“營養”、“強化”字樣的,就應該在標識中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
規定還要求,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果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標注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按照新規定,以下內容不得出現在食品標識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等。如果違反,質檢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