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患者的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10分;檢舉他人收受各種回扣、開單提成、擅自接受資助,經查屬實的,加5分;全年出滿勤的,加6分。省衛生廳日前下發《福建省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實施辦法(修訂)》。
今后,考量醫務人員的醫德,有了細則。
據了解,《福建省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實施辦法(修訂)》近日出臺。修訂后的《辦法》規定,醫務人員醫德考評按百分制進行評定,基礎分為80分,滿分為100分,并實行加分、扣分。如自覺拒收患者及其家屬給予的“紅包”、禮品等財物(經單位糾風辦核實),或按規定把難以拒收的財物全部及時上繳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每次加2分。對患者及其家屬的疑問和投訴,不能耐心做好解釋說明和調查處理,激化矛盾糾紛,導致被患者及其家屬實名投訴到本單位有關部門的,每例扣1~2分;被投訴到同級行政機關或新聞媒體的,每例扣2~4分;被投訴到上級行政機關或新聞媒體的,每例扣4~8分。考評辦法還規定,當年涉及多收費、因工作不認真造成醫療事故、收受“紅包”等23項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其醫德考評直接認定為較差。
《辦法》要求,晉職晉級、崗位聘用、評先評優的人選和任職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必須在醫德考評等次為“優秀”的人員中產生。醫德考評等次確定為“一般”的人員,當年不得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年限必須延遲1年;醫德考評等次確定為“較差”的人員,其任職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確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不計算考核年限,當年不得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晉升薪級工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年限必須延遲2年。(福州日報記者 賀鵬)
同城媒體報道
閩醫療機構年內實施醫德考評
考評結果與晉級、聘用、評先掛鉤,收“紅包”者將被直接確定為不稱職
福州新聞網訊 福建省衛生廳17日發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級醫療機構年內全面實施醫務人員醫德考評,考評結果將直接與醫務人員晉職晉級、崗位聘用、評先評優、績效工資、定期考核等直接掛鉤。
23種情形“一票否決”
直接評定為“較差”
醫務人員醫德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4個等次,按百分制進行評定,按基礎分、加分和扣分3項相加的總和計算。
基礎分為80分,具體包括救死扶傷、尊重患者的權利、文明禮貌、廉潔行醫、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等7項內容。
對于醫務人員自覺拒收患者及其家屬給予的“紅包”、按規定把難以拒收的財物全部及時上繳的行為、堅決抵制商業賄賂、自覺拒收任何形式的回扣、檢舉他人收受各種回扣等行為,考評時將作為加分項目。
對于醫務人員上班著裝不整潔、語言不文明、不佩戴胸牌上崗、不落實首診負責制或首問負責制等行為,醫德考評時將扣除相應分數。
省衛生廳規定,醫務人員當年有收受“紅包”、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用藥“開單提成”等23種規定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其醫德考評結果直接認定為“較差”。
連續2年評“較差”
可緩聘、低聘或解聘
醫德考評結果與醫務人員的晉職晉級、崗位聘用、評先評優、績效工資、定期考核等直接掛鉤。
晉職晉級、崗位聘用、評先評優的人選和任職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必須在醫德考評等次為“優秀”的人員中產生。
醫德考評等次確定為“一般”的人員,當年不得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年限必須延遲1年。
醫德考評等次確定為“較差”的人員,其任職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確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不計算考核年限,當年不得申報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晉升薪級工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年限必須延遲2年。
各級醫療機構要對醫德考評“較差”等次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對連續2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人員,可作緩聘、低聘或解聘處理;有行政職務的醫務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報請有關部門免除其行政職務。
閩醫德考評 “一票否決”的23種情形
1.醫療服務態度惡劣,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2.違反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多記費、多收費或者私自收取費用,被上級有關部門查處或新聞媒體曝光的有關責任人員;
3.因工作不認真造成醫療事故,負完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當事人;
4.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活動的;
5.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6.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制劑、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7.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8.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9.非醫學需要,利用B超等手段對胎兒作性別鑒定的;
10.違反規定,私自外出行醫的;
11.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12.在醫療服務活動中,接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紅包”、物品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3.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14.在臨床診療活動中,接受醫療器械、藥品、醫用耗材、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或為藥品生產、經銷企業或人員登記、統計醫生處方或為此提供方便的;
15.違反規定,擅自接受藥品、醫用器械、醫用耗材、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經銷人員的資助,外出參加學術活動、交流、考察、旅游等活動的;
16.對醫務人員在用藥、檢驗、檢查中提供各種形式開單提成的科室負責人和當事人;
17.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18.不服從組織安排,拒絕參加基層衛生幫扶、衛生對口支援、衛生援外工作的;
19.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20.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的;
21.受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的;
22.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醫學倫理的情形;
23.各單位認定的其他行為。(福州晚報記者 阮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