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報道稱“一些常用的含興奮劑藥品在奧運期間被禁止銷售”,對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17日指出,這是對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含興奮劑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的誤讀。
同時食品藥品監管局提示說,標示為“運動員慎用”的含興奮劑藥品,從未禁止銷售。零售藥店銷售此類藥品時,既要按現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執行,又要保證老百姓的用藥方便和安全,不應擅自停售未禁售藥品。
《反興奮劑條例》明確規定,藥品、食品中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生產企業應當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用中文注明“運動員慎用”字樣。
自2008年4月起,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公安、衛生、工商等八部門對興奮劑生產、經營、使用和進出口環節進行了全面治理。對藥品零售企業銷售含興奮劑藥品提出明確要求:一是嚴禁銷售胰島素除外的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二是對其他列入興奮劑目錄的藥品單方制劑,一律按處方藥銷售;三是對含興奮劑藥品復方制劑按現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執行。
此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還聯合發布公告,加強奧運會期間興奮劑的管理。
公告規定,嚴禁化工企業生產銷售、藥品企業未經批準生產銷售、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進出口和未經備案接受境外企業委托加工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嚴禁在銷售的食品、保健品中添加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凡違法違規生產、銷售和進出口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依法從嚴查處,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告要求,購銷含興奮劑藥品時,購買者應當索取有效購銷憑證,銷售者必須主動提供。運動員在就醫購藥時,應當主動向醫師說明運動員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