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11月16日消息:今天下午2點(2010年11月16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2010年9月8日平頂山新華四礦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
下午2點25分,法庭宣布一審判決結果:原新華四礦礦長李新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及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技術副礦長韓二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安全副礦長侯民犯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生產副礦長鄧樹軍犯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生產礦長助理袁應周犯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一審判決后,5人均已提出上訴。
據了解,這是我省首次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煤礦管理方進行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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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2009年9月5日,該礦16點班的工人在井下201掘進巷施工維修時發生冒頂將巷道堵實,同時改采面的瓦斯傳感器等設備被砸掩埋,201掘進巷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直到9月7日16點下班尚未清理完畢。2009年9月8日,平頂山市新華四礦在井下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該礦組織93名工人陸續入井,零時55分該礦發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傷。
自2006年12月份以來,李新軍和韓二軍身為礦長和副礦長,無視技改煤礦不允許生產的規定,在明知井下瓦斯超標的情況下,為追求利潤,仍組織大量工人下井作業生產,并多次強調要求瓦斯超標時不準報警;侯民身為安全副礦長,無視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法規,要求瓦斯檢查員不能讓瓦斯檢測器報警,并指示偽造瓦斯報表;鄧樹軍身為生產副礦長,在明知井下瓦斯超標并且瓦斯檢查員移動瓦斯探頭的情況下,仍違規組織大量工人下井生產;袁應周身為生產礦長助理,明知該礦在生產過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仍組織大量工人生產。
2010年9月5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去年9月8日平頂山新華四礦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事發時新華四礦的5名礦長(其中有一名是礦長助理)被平頂山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當日的庭審進行了10小時,到當天晚7時許才結束。5名被告及其辯護人提出: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妥,應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或“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