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規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行為,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制定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管理規定》,于2011年1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F將該管理規定刊登如下,供讀者參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行為,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和對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許可證檢驗機構)的申請、審查、指定及監督管理。
加工食品、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和化妝品的生產許可發證檢驗及許可證檢驗機構,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發證檢驗是指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核查人員對生產許可證申請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樣品抽取和封存、許可證檢驗機構對企業樣品進行檢驗,驗證企業申請許可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活動。
許可證檢驗機構是指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實驗室認可,并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指定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
第四條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許可證檢驗機構的統一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許可證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委托,負責許可證檢驗機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
第五條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員根據產品實施細則關于抽樣規則的要求抽取和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許可證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第六條 生產許可證企業審查組織單位應按規定開展實地核查,對實地核查合格的,應按實施細則規定及時組織完成對企業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檢驗樣品的抽取和封存。
第七條 樣品抽取并封存后,需要送樣檢驗的,核查人員應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該樣品送達許可證檢驗機構。
第八條 對于樣品封存或運輸存在技術障礙和安全隱患或無法保證樣品真實性的產品,需要現場檢驗的,可由企業自主選擇的許可證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許可證檢驗機構不得使用本單位有檢驗資質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實施現場檢驗。
第九條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和檢驗。
第十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對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來樣進行驗收,包括封條、樣品的完好性、樣品的數量、樣品與抽樣單的一致性、樣品接收日期,并做好記錄。發現樣品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與審查組織單位聯系。
第十一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生產許可證檢驗要求實施檢驗,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檢驗時限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 檢驗機構出具發證檢驗報告應當經過三級審核,并在報告中注明為許可證發證檢驗報告,報告內容應有合格與否的結論。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工作完成后5日內將檢驗報告報送審查組織單位并寄送相關企業。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的,許可證檢驗機構應及時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情況。
第三章 許可證檢驗機構的申請、審查與指定
第十三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非法人單位應當經法人授權;
(二)具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實驗室認可資質,其授權或任何的檢驗能力范圍覆蓋所申請的生產許可發證檢驗產品;
(三)有與承擔相關產品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檢測技術人員;
(四)有與承擔相關產品檢驗相適應的檢測設備、檢驗場所和環境條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申請承擔發證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機構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1),同時提交電子版;
(二)申請單位為法人單位的,應提供其資格證明復印件,申請單位為非法人單位的,應提供其上級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授權文件復印件;
(三)《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及《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復印件,檢驗能力范圍應覆蓋申請產品所有單元和檢驗項目;
(四)《資質認定授權證書》及《資質認定授權證書附表》復印件;
(五)《實驗室認可證書》及《實驗室認可證書附件》復印件;
(六)申請產品檢驗報告復印件,檢測項目需覆蓋該產品的許可證檢驗項目。
以上材料一式兩份,一份留推薦單位存檔,一份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申請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提出申請的檢驗機構資質及能力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申請書》中填寫審查結論和意見,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第十六條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對檢驗機構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依據《核查辦法》組織專家對檢驗機構進行實地核查。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匯總、審核后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第十七條 對于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補正的,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出《檢驗機構申請材料退回補正通知單》(見附件2);對于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申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出《檢驗機構申請材料不符合退回通知單》(見附件3),并將申請材料一并退回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八條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按照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方便企業送檢、適當競爭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進行指定,并公布其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產品范圍。
第四章 檢驗機構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被指定的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在指定范圍內依照生產許可證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開展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
第二十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持續保持指定檢驗產品范圍所應具備的檢驗能力。
第二十一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制定樣品管理、檢驗、審核、檢驗報告出具和檢驗報告報送等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制度,嚴格制度實施,保證客觀、公正和及時完成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
第二十二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建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技術檔案,并確保檔案完整、真實、有效,檔案保存時限為5年。
第二十三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參加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項目的比對試驗,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按照國家規定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收費標準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
第二十五條 對生產許可證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企業可以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審查組織單位提出復檢申請(不能復檢的項目或產品除外),并說明理由。由審查組織單位選擇其他許可證檢驗機構,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后,對企業產品進行重新檢驗。復檢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許可證檢驗機構受理復檢申請后,應即時報告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六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名稱、地址、掛靠單位等信息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1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信息變更備案申請表》(以下簡稱《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許可證檢驗機構的變更申請材料審核確認,并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許可證檢驗機構有關信息變更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完成審查,并批準發布。
第二十七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在從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方法、期限等要求開展檢驗工作;
(二)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三)從事與其指定檢驗范圍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經銷;
(四)以檢驗機構名義向生產許可證申請企業強制推銷或者變相強制推銷檢驗儀器設備;
(五)從事或者介紹企業進行生產許可的有償咨詢;
(六)違規收取檢驗費用;
(七)違反規定強行要求企業送樣檢驗;
(八)泄漏企業技術秘密及商業秘密;
(九)轉包或分包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
(十)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管理條例》等規定負責對許可證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上年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年度工作自查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工作自查報告》,見附件5),并對年度工作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被指定未滿一年的許可證檢驗機構,可在下一年度提交年度工作自查報告。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許可證檢驗機構年度工作報告進行審核,填寫《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年度工作自查審核匯總表》(見附件6)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年度工作自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檢驗機構名稱、掛靠單位名稱、檢驗機構性質以及授權檢驗能力等變化情況;
(二)接受計量認證、審查認可、實驗室認可的監督評審情況;
(三)檢驗機構管理、檢驗設備及其精度、人員配備等檢驗條件的保持與變化情況;
(四)生產許可證產品的檢驗項目參與比對試驗情況;
(五)完成生產許可證檢驗的產品、數量、收費情況;
(六)處理企業對檢驗報告有異議及投訴情況;
(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認證認可部門對檢驗機構日常監督檢查情況;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三十條 根據許可證檢驗機構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和年度工作自查情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對許可證檢驗機構進行不定期或專項監督抽查,并通報監督抽查結果。
第三十一條 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自指定之日起滿5年的,需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對其資質和檢驗能力進行審查后重新進行指定。
第三十二條 許可證檢驗機構利用發證檢驗工作違反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或本規定第二十七條、年度自查不合格、經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確認其不能保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能力的或者不配合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的,暫停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一年。由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銷其從事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資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暫停期滿,由被暫停檢驗機構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恢復申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專家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恢復其許可證檢驗機構資格。
第三十四條 被撤銷許可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從事許可證檢驗工作。
第三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投訴。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規定及時開展調查。經調查屬實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申請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可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www.aqsiq.gov.cn,“產品質量監督”頁面“生產許可”欄目)下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機構申請書》、《生產許可證工作自查報告》等文書以及各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核查辦法》,企業及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在該網站查詢檢驗機構名單、承擔檢驗任務的范圍以及聯系方式。
第三十七條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發布指定許可證檢驗機構名單和檢驗范圍,并將有關信息通過相關產品實施細則及國家質檢總局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公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申請文書格式的通知》(全許辦[2005]53號)同時廢止。
附件略
《中國質量技術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