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電子產品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電焊機
編者按:為進一步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確保認證實施各環節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國家認監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第117號令)的相關要求,對電焊機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進行了修訂并予以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現將該實施規則的主要內容刊登如下,供讀者參閱。
1.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的產品范圍為由低電壓供電或由機械驅動的焊接電源和類似工藝所用的焊接電源及輔機具,包括:小型交流弧焊機、交流弧焊機、直流弧焊機、TIG弧焊機、MIG/MAG弧焊機、埋弧焊機、等離子弧焊機、等離子弧切割機、多功能弧焊機(多種焊接工藝組合)、電阻焊機、弧焊變壓器防觸電裝置、焊接電纜耦合裝置、送絲裝置、焊炬(槍)、電焊鉗。
2.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 + 初始工廠檢查 + 獲證后監督
3.認證的基本環節
3.1 認證申請
3.2 型式試驗
3.3 初始工廠檢查
3.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3.5 獲證后的監督
4.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申請
4.1.1申請單元劃分
適用標準相同、功能相同、工作原理(主回路及控制方式)相同、結構(供電電壓、冷卻方式、產品主要部件安裝結構等)一致、安全關鍵材料一致的(以下稱系列產品)可作為一個申請單元,應明確同一單元內的具體型號。具體產品的申請單元劃分原則詳見附件1。
原則上按申請單元申請認證。
同一生產者(制造商),不同生產企業生產的相同型號產品應分為不同的申請單元,型式試驗僅在一個生產企業的樣品上進行,必要時,其他生產企業應提供樣品和相關資料供認證機構進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報告。
同一生產企業,不同生產者(制造商)生產的相同產品,應分為不同的申請單元,型式試驗僅在對應一個生產者(制造商)的樣品上進行,必要時,生產企業應提供對應其他生產者(制造商)的樣品和相關資料供認證機構進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報告。
4.1.2 申請時需提交的文件資料
申請認證應提交正式申請書,并附以下文件資料:
(1)產品總裝圖、電氣原理圖、接線圖等;
(2)安全關鍵元部件和材料清單(見附件2);
(3)同一申請單元內各型號產品之間的差異說明;
(4)中文使用說明書、中文銘牌/標識;
(5)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試驗
4.2.1型式試驗樣品
4.2.1.1樣品選取原則
申請單元中只有一個型號的,選該型號為樣品。
以系列產品為同一申請單元申請認證時,樣品應從系列產品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型號,并且選取的樣品應盡可能覆蓋系列產品的安全要求,不能覆蓋時,還應選取申請單元內的其他型號樣品做補充差異試驗。
申請整機認證時,整機內的關鍵元部件(指附件2中加*的元部件)應按對應要求單獨送樣進行檢測,關鍵元部件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國家認監委規定的可為整機強制性認證承認認證結果的自愿性認證證書的,可免于單獨檢測,但應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必要時)供認證機構核查。
4.2.1.2 樣品真實性
通常情況,型式試驗的樣品由認證委托人按認證機構的要求選送, 必要時,認證機構可采取現場抽樣或者現場封樣后由認證委托人送樣等抽樣方式獲得樣品。
認證委托人應保證其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一致,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實驗室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說明情況,并作出相應處理。
4.2.1.3樣品數量
申請單元代表性型號樣品數量見附件1,補充試驗樣品數量視代表性型號樣品覆蓋申請單元內產品的安全要求的實際情況而定,代表性型號樣品與補充試驗樣品在能覆蓋申請單元內系列產品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應盡可能減少補充試驗樣品數量和補充試驗項目。
隨整機單獨檢測的安全關鍵元部件和材料的樣品數量以及相關要求見附件2。
4.2.1.4型式試驗樣品及相關資料的處置
型式試驗后,應以適當方式處置試驗樣品和/或相關資料。
4.2.2 型式試驗的檢測標準、項目及方法
4.2.2.1 檢測標準
(1)GB 15579.1 弧焊設備 第1部分:焊接電源
(2)GB 15579.11 弧焊設備安全要求 第11部分:電焊鉗
(3)GB 15579.12 弧焊設備安全要求 第12部分:焊接電纜耦合裝置
(4)GB 15578 電阻焊機的安全要求
(5)GB 10235 弧焊變壓器防觸電裝置
(6)GB 15579.6 弧焊設備 第6部分:限制負載的手工金屬弧焊電源
(7)GB/T 8118 電弧焊機通用技術條件
(8)GB/T 15579.5弧焊設備安全要求 第5部分:送絲裝置
(9)GB/T 15579.7弧焊設備安全要求 第7部分:焊炬(槍)
注:上述標準適用版本及要求按照國家認監委關于執行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告執行。認證委托人應通過查詢網站等方式主動獲取相關標準版本更新信息和認證檢測標準執行要求(國家認監委網站:www.cnca.gov.cn;國家標準委網站:www.sac.gov.cn)。
4.2.2.2 檢測項目
檢測項目為相關標準規定的全部適用項目,其中標準GB/T 8118的檢測項目為噪聲和濕熱條款(第6.15、6.16條)。
4.2.2.3 檢測方法
依據相關標準規定的要求以及標準所引用的檢測方法和/或標準進行檢測。
4.2.3 型式試驗報告
型式試驗結束后,實驗室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型式試驗項目部分不合格時,允許認證委托人進行整改;整改應在認證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視為認證委托人放棄申請;認證委托人也可主動終止申請。
認證機構按照規定的內容組織制定統一的《型式試驗報告》格式。《型式試驗報告》內容應準確、清晰、完整,并包含對申請單元內所有產品和認證相關信息的描述。
認證機構/實驗室應及時向認證委托人提供《型式試驗報告》,認證委托人應保證在生產企業能獲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試驗報告》。
4.3 初始工廠檢查
4.3.1 檢查內容
工廠檢查的內容為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4.3.1.1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按照確保產品一致性、促進認證結果持續有效的原則,由認證機構針對工廠的“職責和資源,文件和記錄,采購和進貨檢驗,生產過程控制和過程檢驗,例行和確認檢驗,檢驗試驗儀器設備,不合格品的控制,內部質量審核,認證產品的一致性,包裝、搬運和儲存”等內容制定相應產品的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實施細則,報國家認監委備案后公布實施。同時,還應按照《電焊機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控制檢測要求》(附件3)進行核查。
4.3.1.2 產品一致性檢查
工廠檢查時,應在生產現場對申請認證的產品按照每個生產者(制造商)、每種產品至少抽取一件樣品進行產品一致性檢查。產品一致性檢查內容至少包括目證試驗和核實以下內容:
(1)認證產品的銘牌和包裝箱上標明的產品名稱、型號、技術參數以及認證委托人、生產者(制造商)、生產企業的信息應與型式試驗報告上標明的一致;
(2)認證產品的結構(主要為涉及安全性的結構)應與型式試驗的樣品一致;
(3)認證產品所用的關鍵元部件和材料應與型式試驗時申報并經認證機構所確認的一致。
目證試驗項目至少為例行檢驗項目(見附件3)。
4.3.1.3檢查范圍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所有產品及其加工場所。
4.3.2初始工廠檢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工廠檢查在型式試驗合格后進行;特殊情況下,可與型式試驗同時進行。工廠檢查原則上應在型式試驗結束后一年內完成,否則應重新進行型式試驗。工廠檢查時,工廠應生產申請認證范圍內的產品。
工廠檢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和工廠的生產規模及分布確定,一般為1至4個人日。
4.3.3檢查結論
檢查組向認證機構報告檢查結論。工廠檢查存在不符合項時,工廠應在認證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認證機構(檢查組)采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驗證。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廠檢查結論不合格處理。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認證機構對型式試驗結論、工廠檢查結論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合格后,頒發認證證書。型式試驗結論、工廠檢查結論任一不合格的,認證機構不予批準認證申請,認證終止。
4.5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之日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試驗時間、工廠檢查時間及工廠檢查后提交報告時間、認證結果評價、批準時間及證書制作時間。
型式試驗時間一般為30個工作日(因檢驗項目不合格,生產企業進行整改和復試的時間不計算在內)。當整機的關鍵元部件和材料需要進行單獨檢測時,其檢測所需時間超過30個工作日,型式試驗時間按關鍵元部件單獨檢測的周期計算(從收到樣品和檢測費用起計算時間)。
工廠檢查后提交報告時間一般為5個工作日,以檢查員完成現場檢查、收到生產企業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項糾正措施報告之日起計算。
認證結果評價、批準時間及證書制作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從收到認證費用之日起計算時間)。
4.6 獲證后的監督
4.6.1獲證后監督的內容
獲證后的監督包括年度跟蹤檢查,監督抽樣檢驗以及認證機構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通常跟蹤檢查和監督抽樣檢驗同時進行,但也可分別進行。
4.6.2年度跟蹤檢查
認證機構在進行常規年度跟蹤檢查時,應優先安排在企業的生產季度內進行,并應優先采用不預先通知被檢查方的方式進行檢查。
特殊跟蹤檢查原則上采取不預先通知被檢查方的方式進行檢查。
同一生產場地、不同生產者(制造商),應分別接受跟蹤檢查。
認證委托人應在規定的周期內接受跟蹤檢查,否則按不能接受跟蹤檢查處理。
4.6.2.1跟蹤檢查頻次
一般情況下,從初始工廠檢查起,每12個月內至少進行一次跟蹤檢查。
認證機構應根據獲證產品的安全等級、產品質量穩定性以及產品生產企業的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情況等因素,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跟蹤檢查的分類管理,確定合理的跟蹤檢查頻次。
4.6.2.2跟蹤檢查內容
年度跟蹤檢查包括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復查和認證產品一致性檢查。
認證機構根據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實施細則的要求,對工廠進行質量保證能力復查。
獲證產品一致性檢查的內容與工廠初始檢查時的產品一致性檢查內容基本相同。
此外,還應按照《電焊機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控制檢測要求》(見附件3)進行核查,以及檢查“CCC”標志和認證證書的使用情況。
4.6.2.3 跟蹤檢查時間
跟蹤檢查的時間根據獲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為1至2個人日。
4.6.2.4 跟蹤檢查結論
檢查組向認證機構報告跟蹤檢查結論。跟蹤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檢查組直接向認證機構報告不合格結論;發現不符合項的,工廠應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認證機構(檢查組)采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驗證;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廠跟蹤檢查結論不合格處理。
4.6.3 監督抽樣檢驗
認證機構應根據上一年度監督抽樣檢驗結果、行業質量狀況、企業質量狀況制定年度監督抽樣檢驗方案(電阻焊機除外,電阻焊機的抽樣檢驗僅在必要時進行)并負責實施。每一認證單元最多抽取1臺/套代表性樣品。
監督抽樣檢驗用樣品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隨機抽取,抽樣地點可以是生產線末端、倉庫、市場/工廠銷售網點。
認證機構每年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市場/工廠銷售網點抽取一定數量的獲證產品用于監督抽樣檢驗。認證委托人、產品生產者(制造商)應提供必要的信息。
工廠應在抽樣后10日內寄出樣品,指定的實驗室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向認證機構報告檢驗結論。
型式試驗采用的標準所規定的檢測項目均可作為監督抽樣檢驗的項目。具體的檢驗項目依照認證機構制定的監督抽樣檢驗方案確定。
認證機構應于每年年底前將本年度監督抽樣檢驗結果及評估報告報國家認監委。
4.6.4年度監督結果的評價
認證機構對跟蹤檢查結論和監督抽樣檢驗結論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合格的準許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志。不合格的按照5.3規定執行。
4.6.5認證機構的跟蹤調查
認證機構應根據《認證認可條例》的要求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并根據跟蹤調查的結果對認證證書的狀態進行相應的處理。
5. 認證證書
5.1認證證書的保持
5.1.1證書的有效性
原則上,認證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內,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跟蹤檢查獲得保持。
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90天內申請辦理。
5.1.2認證產品的變更
5.1.2.1變更的申請
獲證后的產品,如果其使用的關鍵元部件和材料的控制參數(見附件2)或涉及整機安全的設計、電氣結構等發生變更,或認證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時,應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批準/備案。
5.1.2.2變更批準
認證機構根據變更的內容和提供的資料進行評價,確定是否可以批準變更或需進行樣品測試/工廠檢查,如需樣品測試/工廠檢查,測試/檢查合格后方能批準變更。原則上,應以最初進行全項型式試驗的代表性型號樣品為變更評價的基礎。
5.1.2.3變更備案
變更備案指由生產者(制造商)/生產企業任命/授權,并經認證機構認定的認證技術負責人對擬備案的內容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符合備案要求的,向認證機構備案后實施,具體要求見附件2。
變更備案時,誤報、漏報、提供虛假信息均視為變更無效,認證機構應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注銷、暫停、撤銷實施規則》及認證機構的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5.2 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展
5.2.1 擴展程序
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已經獲得認證產品單元的覆蓋范圍時,應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認證委托人提供擴展產品的有關技術資料,認證機構核查擴展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包括標準版本的有效性;需要時,針對差異做補充試驗或工廠檢查;確認合格后,可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要求單獨頒發認證證書或換發認證證書。原則上,應以最初進行全項型式試驗的代表性型號樣品為擴展評價的基礎。
5.2.2試驗及樣品要求
按4.2的相關要求執行。
5.3 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銷
認證證書的注銷、暫停和撤銷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注銷、暫停和撤銷實施規則》及認證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認證機構應采取適當方式對外公告被注銷、暫停、撤銷的認證證書。
5.4 認證證書的使用
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6.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使用
認證委托人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
6.1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略)
6.2變形認證標志的使用
本規則覆蓋的產品不允許加施任何形式的變形認證標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國家認監委統一印制的標準規格標志(標簽)、模壓或銘牌印刷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
6.4 標志位置
應在產品本體明顯位置上加施認證標志。
7.收費
認證收費由認證機構和實驗室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略
《中國質量技術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