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6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55號令,簡稱《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原總局67號令進行了修訂完善,對于促進有機產品產業發展、保護消費者健康和生態環境有重要意義。
《辦法》規定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7章63條,明確了有機產品認證的基本定義和管理體制,對認證機構管理、有機產品進口、證書和標志等方面予以規范,還規定了具體的監督管理和罰則。
一是明確行政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加強全過程監管。為加強對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有效監管,《辦法》第五章增加了以下內容:1、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以及地方認證監管部門中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分工(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2、七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的監管方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二是明確四統一的認證制度,加強統一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推行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統一的標準、統一的認證實施規則、統一的認證標志。
三是建立認證證書和標志編號制度,實現有機產品可追溯。《辦法》第十二條、三十三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建立了認證證書統一編號制度、認證標志統一編號制度、檔案記錄制度,對于出現問題的有機認證產品實施溯源。
四是完善認證程序,加強有機產品的源頭管理。《辦法》第十條將有機產品認證程序明確為現場檢查、產品檢測、環境監(檢)測三個必經程序。保證產品從源頭上符合有機產品標準的要求。
五是建立了有機產品認證銷售證制度,規范市場秩序。《辦法》第十四條建立和明確了有機產品銷售證制度。認證機構通過頒發銷售證,確保認證委托人所銷售的有機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與認證證書中的產品類別、范圍和數量一致。
六是增設“有機產品進口”一章,加強對進口有機產品的監督管理。《辦法》增設第三章“有機產品進口”。根據《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并參照國際慣例,對境外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的等效性評估和進口有機產品監管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比如:規定了簽署備忘錄的進口有機產品管理方法;同時規定了未與國家認監委就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方面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產品,擬作為有機產品向中國出口時,應當符合中國有機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是建立了認證風險預警機制,保護消費者權益。根據監督檢查、消費者投訴、媒體反映出現的有機產品認證問題,《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認證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發布的動植物疫情、環境污染等風險預警、監督檢查和消費者投訴、媒體反映等情況,及時發布有機產品認證區域、獲證產品及其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的認證風險預警信息,并采取相關應對措施”。
八是完善罰則,加強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辦法》第六章通過對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設定罰則,加強對認證機構、獲證產品認證委托人違法行為的處罰,解決了有機產品認證行政執法中執法依據不足的問題。
九是取消了有機轉換認證及其標志。為了進一步規范有機產品市場秩序,打擊非法利用有機轉換認證冒充有機認證的行為,《辦法》取消了有機轉換認證及其標志,從根本上杜絕了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利用有機轉換認證冒充有機認證的行為,也有利于消費者統一識別和正確理解有機產品概念。
十是取消了含有機配料加工產品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標識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有機產品市場秩序,防止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而僅含部分有機配料的加工產品,在其產品上標注“有機配料生產”、“有機”等文字冒充有機產品且誤導公眾以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行為,《辦法》取消了總局67號令中關于含有機配料加工產品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可在其產品標注“有機配料生產”或配料為“有機”字樣的規定,有利于消費者統一識別和正確理解有機產品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