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出立項建議
衛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制(修)訂計劃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新華網北京4月30日電 新華網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草案)》今日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草案規定,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草案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包括立項、計劃、起草、審查、批準等工作。
草案規定,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發揚民主,做到公開、透明。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途徑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
草案規定,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關部門和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可以提出立項建議。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出立項建議。
草案規定,衛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制(修)訂計劃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規定,衛生部統一批準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衛生部網站上公布。
草案全文如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組織成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
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審評委員會下設秘書處和各專業分委員會。
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起草的單位,負責組織研究并提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加強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技術研究。
第四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包括立項、計劃、起草、審查、批準等工作。
第五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發揚民主,做到公開、透明。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途徑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
第二章 立 項
第六條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各有關部門和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可以提出立項建議。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出立項建議。
第七條 提出立項建議的,應當向衛生部提交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項目建議書,內容包括:立項的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擔標準起草的單位等。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建議的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
第八條 衛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制(修)訂計劃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九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以緊急增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條 衛生部采用招標、委托等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一條 鼓勵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學術團體、行業協會、企業等參與標準起草工作。提倡由相關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
第十二條 承擔標準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與衛生部簽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
第十三條 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主要依據,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四條 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負責人在起草過程中,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等各方面意見。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工作,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表和其他材料及時報送審評委員會秘書處。
第四章 審 查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按以下程序審查標準送審稿:
(一)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公開征求意見并向世界貿易組織(WTO)通報;
(三)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審查;
(四)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
遇有緊急情況,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送審稿可由秘書處初步審查、公開征求意見后,直接提交專業分委員會會議和主任會議共同審查通過。
第十七條 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送審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內容包括送審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十八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交起草單位進行分析研究,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完善并提交審評委員會秘書處。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對標準送審材料進行會議審查前30天,審評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將擬審查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送審材料提交所有委員。
第二十條 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審查標準時,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到會為有效。審查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表決時需經參會委員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時,方為通過。
審查未通過的標準,專業分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送審。
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專業分委員會可根據標準具體情況決定由秘書處對修回稿進行復審,或由專業分委員會對修回稿進行函審。
第二十一條 審評委員會專業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由主任委員簽署審查意見后,及時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二條 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標準草案,應當經審評委員會技術總師簽署審議意見。
審議未通過的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送審。
第五章 批準和發布
第二十三條 衛生部統一批準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衛生部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條 衛生部負責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行解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解釋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衛生部以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改單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后,衛生部應當組織審評委員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相關單位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應當適時進行復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建議。對需要修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及時納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修訂立項計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安排,并按照國家有關財經制度和衛生部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管理。
第三十條 食品中農藥、獸藥殘留標準工作按衛生部、農業部的協商意見執行。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編號工作按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委的協商意見執行。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