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筆者參加了由KOICA(Korea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組織的韓國食品安全HACCP管理培訓。在韓期間,與韓國食品藥品安全廳(簡稱“KF?鄄DA”)食品安全局食品安全政策科、食品進口科、食源性疾病預防調查科、食品標準部的官員進行了廣泛交流,并實地訪問了韓國KFDA總部、KFDA首爾地方廳等韓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通過溝通、交流和參觀訪問活動,較為全面地了解了韓國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制度。
一、韓國進口食品/農產品安全管理現狀
韓國進口食品/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分別由兩個政府機構負責,檢疫工作全部由農林水產食品部(簡稱“MIFAFF”)負責,食品、農產品(不含畜產品)的檢驗工作由韓國保健福利家庭部下屬的食品藥品安全廳負責,畜產品的檢驗工作由MIFAFF負責。KFDA主要負責制定韓國食品、藥品檢驗法律法規、檢驗方法及標準等,而其下屬6個地方FDA則具體執行KFDA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
二、韓國進口食品檢驗檢疫程序
進口商或最終使用者應在進口食品到達前5天向韓國地方FDA或國家檢疫機關提交進口食品準許進口證書及相關文件資料,韓方工作人員將對進口商或最終使用者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其中包括審核進口食品的標簽樣本。
貨物到達口岸后,韓國地方FDA將對進口食品進行感官檢查和實驗室檢查,首次進口食品均須進行實驗室檢測。此外,KF?鄄DA電腦系統還會隨機抽取部分進口食品進行實驗室檢測,但不包括已進行實驗室檢測的商品。
經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口食品,將允許進口并簽發進口證書;不合格的進口食品將由地方FDA通知申請者和地方海關,并對該批食品采取退運、銷毀或改變用途等處理措施。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進口商可在兩周內提出申訴,地方FDA將視情況進行再次抽樣復驗。進口食品進入市場后,地方FDA食品監察機構和地方食品安全機構還將在流通領域進行隨機檢查。
此外,韓國將特殊功能食品定義為食品與藥品之間的一類商品。如果是一般性功能食品,即以前有風險分析證實其安全性的,可以按普通食品進行檢驗;如果為新資源食品,就需要進口商向KFDA提供相關資料,經風險評估后方可進口。
三、進口食品抽樣及結果判定規則
韓國對進口食品批批進行感官檢驗,每年進口食品抽樣送實驗室檢測的比例平均為20%左右,而且首次進口的食品一般需進行全項目檢驗。如果該種進口食品歷史檢驗記錄良好,地方FDA將根據產品風險適當降低抽檢比例,或者采取驗證放行的方式;如果歷史檢驗記錄較差的話,地方FDA將會提高抽檢比例。對于不合格進口食品的生產企業,地方FDA將會對其向韓國出口的同類食品實施為期一年的批批檢驗,而且其他公司生產的同類食品也會因為這類食品的整體抽樣檢驗比例上升而受到影響。
為保證本國民眾食品安全,KFDA制定了較為詳細的食品農獸藥殘留限量、重金屬殘留限量及其他安全性指標,所有國產及進口食品均須滿足限量要求。對于未制訂具體農藥殘留限量要求的農產品,KFDA也在《食品法典》中明確規定了參考規則:首先參考CAC(食品法典委員會)標準;無CAC標準的,參考同類農產品的最低限量要求。
四、韓國進口食品檢驗檢疫制度可供借鑒之處
1. 建立進口食品預申報機制。今年7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明確提出“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安全性評估資料。”如何對食品,特別是我國從未生產或進口過的食品實施檢驗,是當前需要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部門迫切解決的問題。或可借鑒韓國對進口食品實施的預申報制度,既可以提前掌握進口食品相關信息,判定其是否需進行首次進口安全性評估;也可縮短貨物通關時間,節約企業經營成本。
2. 完善農獸藥殘留限量標準體系。目前,國際上使用的農藥品種(有效成分)數以千計,而我國制定的農藥殘留限量標準僅涉及農藥品種136種(GB2763-2005),覆蓋率極低。韓國制定了農藥殘留限量標準參考規則,日本也制定了極為嚴格的“一律標準”,即無農藥殘留限量標準的一律按照“0.01mg/kg”的標準進行判定。建議我國衛生行政部門盡快完善農獸藥殘留限量標準體系,在當前情況下可先參照韓國模式制訂農藥殘留限量參考規則,即“首先參考CAC標準;無CAC標準的,參考同類農產品的最低限量要求”,從而擴大標準覆蓋面,將存在安全隱患的進口食品拒之于國門之外。
(洪崇高) 《中國國門時報》
洪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