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院前,必須簽訂協議注明“若受傷則敬老院無責”。張老太入住后受傷去世,其家屬將敬老院告上法庭。記者昨天獲悉,昌平法院一審認定這條免責條款無效,判決敬老院賠償劉老太家屬近千元。
去年3月,劉女士和昌平區七家鎮的玉福園敬老院簽訂接收社會老人協議后,將母親張老太送去院里接受護理。因張老太屬于半自理狀態,協議約定院方負責老人日常生活的飲食起居。5個月后,敬老院的護理員打來電話,說張老太吃飯時蹾了一下,但經過衛生院檢查沒有問題。去年9月,敬老院再次通知劉女士,張老太右腿皮膚潰爛有淤血。
劉女士趕緊將母親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右腿骨折和褥瘡。去年年底,張老太在住院時死亡。死亡證明顯示,腿骨骨折是促進她死亡的原因之一。
劉女士認為,母親的右腿骨折是因為敬老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摔傷后敬老院沒有及時告知右腿的病變,因此向玉福園敬老院索賠醫療費、護理費等4萬余元。
庭審中,玉福園敬老院的代理人說,入院前雙方所簽協議中明確約定,若出現老人摔傷等事項,敬老院只負責通知監護人,不承擔其他責任。此外,張老太已經86歲,身體機能在衰退,去世是自然規律或意外事故,與敬老院無關。
昌平法院審理后認定,劉女士和玉福園敬老院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但其中約定“敬老院對于老人摔傷等情況只承擔通知監護人的責任”這一條款,排除了張老太的主要權利,因此該條款無效。
法院認為,張老太在敬老院里摔傷,這是促進她死亡的因素之一,這說明玉福園敬老院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據此,該院判決其賠償劉女士醫療費等近千元。宣判后,劉女士發現自己未索賠死亡賠償金,已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周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