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召回 守護安全
主動召回和強制召回
召回有兩種基本形式,即主動召回和強制召回。
主動召回是指制造商發現缺陷產品后,主動向主管部門報告,召回該產品,或者主管部門發現缺陷產品后建議制造商召回。制造商接受建議,主管部門終止調查,進入主動召回程序。
強制召回,也稱責令召回,是指主管部門要求制造商召回或法院通過判決要求制造商召回。強制召回一般適用在制造商故意隱瞞產品存在的缺陷或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情形。在這兩種情況下,強制召回是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強制召回會對制造商的商業信譽造成嚴重的影響。傳統召回程序中,如果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的評估工作最終認定產品存在可以引發嚴重危害的缺陷,企業應立即著手制定召回計劃,并實施召回,這個過程屬于主動召回;如果企業隱瞞缺陷,拒不履行報告義務,在主管部門要求召回或法院通過判決要求召回的情況下仍拒絕召回,則由政府強制企業進入召回實施階段,這個過程屬于強制召回。
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認為其汽車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明材料。生產者既不按照通知實施召回又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或者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組織論證、技術檢測、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
如果說強制召回是缺陷產品得以召回的保證的話,那么主動召回應當是產品召回的主要方式。在實踐中,美國、日本和歐洲各國自上世紀70年代以后,由于科技發展水平和產品復雜程度提高、市場競爭激烈等方面的原因,都面臨著大量因產品缺陷而造成的公共安全、資源浪費、競爭侵權等一系列的問題。為了強化召回制度的作用,保證召回制度的可操作性,實行召回制度的國家都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或對相關法律進行修訂來規范缺陷產品召回的程序和對企業在缺陷產品召回方面執行得不夠徹底進行嚴厲處罰。
我國至今尚未實施一起強制召回,汽車召回歷史最長、監管最嚴的美國,歷史上也僅出現過幾起強制召回案例。雖然強制召回很少發生,但卻非常有必要為缺陷產品召回主管部門設定這種權力,為產品生產者設定這種義務。強制召回相當于懸在產品生產者頭上的一把利劍,隨時產生一種威懾作用,這對促使產品生產者積極開展主動召回具有重要意義。
(劉紅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