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啟示:洗衣機自燃早已不是新鮮事,近年來,各地相繼出現過不少因洗衣機自燃而引發的火災事故。商家在依法承擔事故責任的同時,更應嚴把產品質量關——家用電器安全使用無小事。
文/燕 知
湖南永州的王先生計劃在2010年的元旦結婚。新家已經裝修好,家電也配置齊備,只等大喜之日的到來。但王先生萬萬沒想到,剛買四天的某知名品牌洗衣機卻莫名著火,提前“鬧”起了新房,裝修的新房也遭到毀壞,廚房里慘不忍睹。
2009年12月16日,王先生在永州湘大電器賣場購買了一臺某知名品牌的洗衣機。四天后,2009年12月20日凌晨2點多,王先生發現新買的洗衣機起火燒毀了。洗衣機放置在廚房,上面正好是熱水器,洗衣機起火也燒壞了熱水器,好在熱水器滲出來的水遏制了火勢,沒有造成更嚴重的后果。
廚房里留下了一片煙熏火燎的污跡,洗衣機已經面目全非,被殃及的熱水器被損壞,廚房的吊頂也掉了下來,客廳的墻壁也染上了“煙熏妝”。
天亮后,王先生聯系廠家。2009年12月21日,廠家在當地的售后服務部人員上門勘察了現場,并進行了拍照取證。當時經雙方協商,廠家同意給王先生更換一臺新的洗衣機,并賠償全部損失4000元。王先生認同這種解決方式,并告知對方自己2010年 之后,王先生又開始裝修,對燒毀的地方進行補救。
十天過去了,廠家卻開始反悔了,說只能賠償一臺洗衣機。
洗衣機廠家負責永州區域危機事件的肖先生表示,用戶家中當時沒有人,洗衣機沒有工作,插在一個自制的電插板上,所以洗衣機內沒有電流,不會造成自燃,同時電插板上還有其他的電器。廠家還表示,如果消費者能證明是洗衣機的質量問題,他們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事實上,該品牌洗衣機發生起火,王先生家并不是第一起。
王先生向律師咨詢,律師表示:依據《消法》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另外,如果能確定是產品質量的問題,那么,因自燃原因引起的直接損失應當由廠家賠償,包括賠償因這臺洗衣機起火所造成的廚房吊頂、墻壁和熱水器等家居設備的損失。
眼見和廠家的接觸沒有實質性進展,王先生開始尋求網絡的幫助,他向315萬里行反映了情況。萬里行工作人員與洗衣機廠家一位姓羅的先生取得聯系,起初對方很強硬,或許是迫于媒體和網絡的壓力,在雙方多次溝通后,廠家最終愿意賠償王先生4000元及一臺洗衣機。
購買家電需防“三虛”,重“三包”
專家指出,家電經營缺乏誠信規范導致讓利的不規范甚至是虛假,主要表現為“三虛”。
一是虛構原價打折。無論是打8折,還是減價大酬賓,其原有價格無從考證;二是虛設特價商品或中獎活動。一些“特價”商品促銷,其價格低得讓人難以想象,但實際情況卻如霧里看花,別看廣告打得天花亂墜,真正的特價商品和大獎,消費者很難碰到;三是虛假廣告宣傳。
專家同時指出,在“三包”期內,家電商品正常退換困難,這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消費者自身缺乏維權意識,另一方面是有些廠商人為地制造障礙。
如服務商在做完維修不如實填寫保修卡時,很多消費者也不懂得索要,雖然商品已具備退換條件,但消費者卻拿不出退換貨證據;對臨近“三包”期限的商品,服務商則找各種借口拖延時間,等商品超保后便可以規避“三包”責任;有的生產企業為促銷產品,把商品“三包”期限放寬,做出超出國家規定時間幾倍的過度承諾。但生產企業一旦停產或退市,經銷者也大都以生產企業停產為由推卸“三包”責任。
依據國家“三包”規定,過度承諾是廠家和商家共同對商品做出的服務擔保,它雖然高出國家規定,也具有法律效力。通過過度承諾,生產者和經銷者都從中獲得了經濟利益,為此,商家應繼續承擔和履行“三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