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兩名深圳殘疾人士欲搭深航班機從北京飛深圳,在首都機場被深航經理以“萬一出事無法擔責”為由要求改簽,在這兩名旅客簽下免責協議后深航允許其登機。29日,深航回應稱要求旅客改簽是由于飛機機型限制和出于安全考慮。(12月30日《新京報》)
深航之所以這樣做,并非“胡來”,而是有法律依據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成人陪伴兒童、病殘旅客、孕婦、盲人、聾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運人(航空公司)規定的條件下經承運人預先同意并在必要時做出安排后方予載運。《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當承運人因安全等原因拒絕為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提供運輸時,應向其說明拒絕的理由。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要求提供書面解釋的,承運人應在拒絕運輸之后10日內提供。
這些行業法規基本上具有保護行業利益的功能,甚至就是行業最高主管部門制定的,或者是起草者。針對行業法規的詬病,有觀點認為,一些行業性法規草案,由行業主管部門甚至某些壟斷企業起草,內容重權利、輕義務,對他人違法處罰的規定多,對自己不履行義務該受何種處罰卻語焉不詳,人大審議時又限于時間等因素,即使做些修改,也難以擺脫“行業立法”色彩。這樣的法規實施后,極易造成權利義務不對等,引發消費糾紛,損害社會和諧。尤其在“開門立法”還沒有打開的數年前,行業法規基本上是“閉門造車”,難免會穿上行業利益的“花褂子”。開門立法也就是最近幾年的事,很多“閉門造車”的行業法規延用至今。
簽“生死狀”,深航“讓責任飛”;簽“生死狀”,行業法規“讓責任飛”。其實,從深航要求殘疾人改簽,再到簽訂“生死狀”,暴露的不僅是深航人性化的缺失,更是行業法規本身的殘缺與冷漠。社會輿論不能僅針對深航,更應劍指過時的行業法規。壟斷國企的高收入“合法合規”,有人質疑:收入的“合規”是不是符合其行規?收入的“合法”是否也符合其行業法規?賓館飯店業“12點退房”的行規,雖未上升到“行業法規”的高度,但已成為“行業慣例”。“謝絕自帶酒水”也是行規,公眾不禁要問:有多少行規把公平正義“灌醉”?有多少行規把市場秩序“灌醉”?又有多少行規霸王式“自斟自飲”?
□王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