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制日報》報道:赴泰國的航班上摔倒受傷,不得不在泰國住院接受手術治療,可承擔此次飛行任務的泰國國家航空大眾有限公司卻在支付了老人醫療費、機票費等6萬余元后,拒絕承擔其他費用。為此,老人向法院起訴泰航,請求法院依據《蒙特利爾公約》的有關條款判令泰航賠償其二次手術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54萬余元。
據了解,幾天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進行了首次庭前談話。記者獲悉,此案也是我國公民首次依據《蒙特利爾公約》提出的人身損害賠償。
摔傷的老人姓馬,今年剛滿60歲。2008年3月11日,馬老太的兒子為一家五口預定了泰航北京至泰國航線的往返機票,準備一家人到泰國海邊度一個溫馨假期。3月29日,馬老太一家如期坐上了泰航飛往曼谷的航班。
然而,在平穩飛行了4個小時后,意外發生了———正當馬老太帶著外孫女前往洗手間的途中,飛機在沒有任何預警的情況下突然開始顛簸,而馬老太一個踉蹌就摔在了飛機的過道上。
堅持到飛機落地,馬老太立即被送往曼谷當地的醫院,一家人的旅游計劃也就此被打斷。“我出事后,家人連續3天24小時不間斷地陪護。”馬老太告訴記者,為了照顧她,家人還不得不更換至醫院附近的酒店下榻,為此支付了很多額外的費用。
在泰國住院期間,馬老太被確診為右腳踝嚴重骨折,并接受了鋼板鋼釘加固手術。據馬老太的家人講,老人雖然經過手術治療,但至今傷口仍未痊愈,不但行動非常不方便,還需要進行相應的功能鍛煉和物理治療。“兩年后還需要根據恢復狀況再進行二次手術,將鋼板摘除。”老人的主治醫生告訴記者。
老人出事后,泰航負擔了其醫療費、機票費等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不過對于二次手術費等后續費用,泰航則一律拒絕承擔。對此,馬老太感到非常不滿:“我摔倒完全是泰航的責任。”據馬老太說,泰航客戶服務部曾于2008年8月4日給她發了一封電子郵件,說明事故原因。在郵件中,泰航稱,當時飛機顛簸是由于出現了代號為“TCAS RA”的事故,為此飛機啟動了空中防撞系統,急速拉高。
談到自己的損失,馬老太顯得十分激動,她認為,由于泰航的過錯,他們全家人不僅沒有享受到旅游的樂趣,還要經歷親人受傷的恐懼和擔心,因此泰航不僅應對她的物質損失給予賠償,也應予以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
據此,馬老太向泰航提出了54萬元人民幣的賠償要求。對此,馬老太的代理人———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起淮表示,上述賠償的依據正是2005年在我國生效的《蒙特利爾公約》,54萬索賠款項中含有3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和10萬元的二次手術費。
對于馬老太的索賠請求,記者致電泰航駐北京辦事處,一名工作人員稱,她知道此案已經在法院立案,此事仍在調查中,泰航正在委托律師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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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1999年,中國正式簽署《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即《蒙特利爾公約》)。根據中國民航局發布的通知,2005年7月31 日,《蒙特利爾公約》在中國正式生效。“按照上述公約的規定,只要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傷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中,承運人就應當擔責。對于每名旅客不超過約13.5萬美元的損害賠償,承運人不得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