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團去北京旅游,不巧臨行前腿扭傷沒去成,旅行社不但不退費,還聲稱要找游客補償損失。昨日,蘇小姐向本報訴說了叔叔的遭遇。
今年4月武漢鐵路國際旅行社來到漢南農場,向老人們推銷去北京旅游,蘇小姐的叔叔50多歲了,腿有殘疾,無兒無女
一直獨居,靠修鞋維生。蘇小姐的父母、大伯等家人都報名參加旅游,也動員叔叔去。叔叔這輩子還沒出過遠門,很想去北京看看,便交了1480元的旅游費。
遺憾叔叔未能成行,蘇小姐幫他多次找旅行社討要旅游費,她前天得到答復:“你不找我們就罷了,如果要細算,你甚至可能還要倒賠我們錢。”該旅行社蔡副經理解釋,根據所簽的旅游合同,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在旅游開始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40%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還要承擔實際發生的車票等費用。
武漢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相關人士說,這是我省國內旅游合同的通用條款,旅行社的答復沒錯。
“沒玩成還要倒賠錢,有這樣的道理嗎?”老人很難理解。
律師觀點:
湖北華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潘程介紹,旅游合同中約定旅客既承擔實際損失,又賠償帶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根據《合同法》,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游客可主張適當減少違約金。通常情況下,違約金超過損失的30%,就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本案中,旅客擔旅行社實際發生的費用后,再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40%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超出實際發生費用的30%,游客有權利要求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