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于理想化將被“懸空”?
專家:未成年人保護法“湖北版”在爭議中施行
涉及我省1700萬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正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問題一樣復雜,這個涉及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法規,從開始起草到即將實施,前后經歷了15個月的調研和反復修改。草案二審時,仍處于爭議中。
二審時有人提議將隱私權取消
“學校不排名次,你問他們這點怎么做到?”作為一個孩子的家長,在武漢一雜志工作的蘇定看到10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電子版版本時,不無懷疑。
他認為,這部法律的很多地方都難以做到。
“有關隱私權的一些保護,有點盲目照搬國外的做法”,在國外生活多年的華中師范大學教育專家陶宏開,毫不掩飾自己的意見。
之前,作為專家,陶宏開曾應邀參與過這部法規的立法調研座談會。但他日前仍堅持自己的意見,“保護孩子的隱私權與父母監護權之間矛盾了”。
“未成年人還未成型,需要父母等成人監護,現在不許他們查看其信件、日記、手機短信和聊天記錄等,這不自相矛盾嗎?”
該《辦法》(修改稿)的起草人、湖北省未成年人維權中心執行主任李春生律師昨日接受采訪時坦言,對這部法規的爭議一直都存在。在整個立法過程中,他們看到了多次激烈討論,大家意見紛紜,“就說這個隱私權,草案二審時還有人說要取消掉。”
15個月的立法爭議
2007年6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施行。隨后,國內相繼有6省出臺了具體的地方實施辦法。
重新起草新的湖北省未成年人保護法被提上議事日程。2008年初,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被列入省人大2008年-2012年度五年立法規劃項目中。團省委具體組織該草案的起草和立法調研工作。
2008年5月,當這部草案向全省征求意見時,在社會上就引起了強烈反響。
其中,草案擬禁止家長“不經孩子同意就私查孩子短信的行為”等條目引起了社會各界以及互聯網上的激烈討論。
作為起草律師李春生的助手,陳亮律師告訴記者,那時反對者的主要意見是,連自己孩子的短信都看不了,這簡直不可思議,不符合現階段的國情,超前了。
2009年“六一”前,為這個爭議,湖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周冶陶接受中央媒體采訪時說,《辦法》擬立法保護未成年人隱私被誤讀。
國家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條款中,對于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僅限于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等。湖北即將實施的《辦法》中,將時下流行的網上聊天、手機短信也納入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保護。
針對這一點,周冶陶認為,這是充分結合了當下的實際情況,目的是使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范圍更寬泛、更合理。
7月31日,《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立法通過,隱私權條款被保留了下來。
“并非拍腦袋拍出來的”
2009年7月9日晚22時,黃岡市某賓館會議室仍燈火通明,會議桌上擺滿了各類資料,參會人員爭執激烈。
這是《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二審稿草案討論現場。
標題、文字、標點等一條條法條打到投影儀上,供與會人員逐條審閱。投影儀上,夾雜著各種密密麻麻的修改符號。
李春生告訴記者,這部地方性法規并不是外界有人所說的,是專家和領導在辦公室拍腦袋拍出來的。
據其介紹,在立法調研的三個階段,該《辦法》草案廣泛征求了20多個領域相關人士的意見,都吸納了學生等未成年人的意見。
2008年5月13日,李春生受團省委委托起草草案。 隨后,他們開展了5個月的調研,最終形成草案修改第一稿。
今年1月,這個擬定稿上交至省人大內司委。3個月的集中調研后,又最終形成了更為精煉的修改稿。5月,該草案在省人大十一屆十次會議上通過一審。
隨后草案到達省人大法制委員會。2個月的調研后,又對草案進行補充修改,最終形成共53條,計7000余字的草案二審稿。
今年7月底,草案二審稿最終通過。
《辦法》從開始起草到最后正式實施,前后經歷了15個月的調研和反復修改。其中在武漢、黃石、黃岡、孝感、襄樊、荊門等地舉行了10多次的立法調研座談會,50多條草案,曾收到近千條修改意見。
湖北財稅職業學院的青年教師邱益林在接受采訪時疑問,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那我的孩子想讀武漢市外校,怎么才能進去?
類似這樣的規定在辦法中還有一些,它是否會因為過于理想化,從而成為一部“懸空”的法律?
法律起草人:不要認為存在不合理現象,就否定此立法
《辦法》(修改稿)的起草人李春生律師認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能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這一點并不是《辦法》提出的新規定,包括學校不能公布學生成績名次、增加課業負擔等規定,都是借鑒教育部此前的有關規定。
他認為,不能因為存在不合法的現象,就否定這個立法。只能說通過這個立法,把這個社會存在不合法的現象進行進一步規范。
不過對于該《辦法》存在的具體執行問題,《辦法》起草律師助理陳亮也承認,“的確有這個問題”。
陳亮認為,這部法規是解決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有無問題,但有的法條具體執行起來的確困難。
他說,很多法律的意義并不在于執行,其出臺到完善之間有很長的距離,但出臺是一個標志。因為在社會和傳統上,未成年人的地位是無法與成年人相比的,更不用說偏重保護了。
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未成年人權益保障部部長項焱介紹,此《辦法》相對于1993版“老法”有多處重大修改,針對全國的大法也有一些突破,如網吧、留守兒童等部分。
這部法律在很多地方主要解決“應當”的問題,沒有解決“不這樣那要怎么處理”的問題。類似這樣的困境不只是這部法律存在,之前很多法律都有這樣問題。
比如,《辦法》中第十二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監護職責的……并提供生活保障”,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但不提供生活保障怎么辦?不履行監護職責怎么辦?還比如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要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但教師不遵守怎么辦?怎么懲罰?法律沒有規定。
這個法律的初衷是好的,它要告訴大家不能做什么,即使立一個空的條文在這里,暫時在現實中沒用,但也是一種宣示,一種倡導,告訴各部門需承擔相關職責。
教育專家陶宏開:法律實施需要好的社會條件
對于未成年人有這樣一個保護法規,教育專家陶宏開認為“可喜可賀”。但他也尖銳指出,之前對于我國未成年人已有的一些規定“落實不夠”。
比如網吧,2002年國務院就頒布實施《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嚴禁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網吧無證經營和超時營業等。對違反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應該說,接納未成年人已經成了網吧從業者的“高壓線”,絕對碰不得。但陶宏開介紹,通過大量調查研究,在現實中各地并未根本落實中央關于網吧的管理條例,究其原因,普遍存在執法不力的問題,其背后也不免有官商勾結的可能。因此,對新出臺的《辦法》,陶宏開認為,法律的實施需要良好的社會條件。
“新法”解讀:不得公布學生成績名次
《辦法》禁止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不得增加學生課業負擔,不得公布學生成績名次。
禁止教師開辦、參與有償課外輔導班
《辦法》第十四條禁止教師開辦、參與或者推薦學生參與有償課外輔導補習班、家教。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教師將主要精力用于校內教學。
任何個人不得偷看未成年人的手機短信、郵件、聊天記錄
《辦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手機短信及其他個人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經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擅自開拆、查閱。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工讀學校等學習經歷不進檔案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有違紀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進行說服、教育和幫助;確需給予處分的,學校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陳述、申辯,并予以答復。”
《辦法》第十八條還規定:“學生在專門學校學習期間,原所在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其在專門學校學習的經歷不記入個人檔案。”
網吧接納未成年人最高可罰1.5萬元
《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二百米范圍內不得開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九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災害時應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安全,防止發生“范跑跑事件”
《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針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進行的安全演練,每學期不少于一次。”
《辦法》明確要求:“發生突發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傷害事故時,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