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見死不救可罰兩萬
昨日下午,廣州市市長張廣寧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并將提交市人大審議。其中規定,流浪乞討救助對象的危重傷病員,救助費用由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同時明確,院前急救醫療機構不按規定搶救和轉治傷病員的,最高罰款 2萬元。
民辦醫院也可納入急救網絡
《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是全國首部規范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的地方性法規,于1996年頒布實施。修改后的條例改革了急救醫療網絡醫院的確定標準,不再以醫院等級作為確定網絡醫院的依據,而以是否符合急救醫療發展規劃和從事院前急救醫療條件作為指定網絡醫院的核心要件。民辦醫療機構、 1998年以后沒有評定等級的新辦各類醫療機構,如果符合條件,可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納入急救醫療網絡。
意外傷害需急救可申請經費
條例加大財政投入,進一步擴大各級政府社會急救醫療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突發事件中無法證明其身份的急、危、重傷病員的搶救費用,社會急救醫療培訓、演練等費用從該專項經費中支付。
條例還特別針對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傷病員新增了特殊保障條款:對屬于流浪乞討救助對象的危重傷病員,救助費用由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墊付救治費用經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財政、民政、勞保等部門審核后,按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有關規定償付;對因意外傷害需緊急搶救,無經濟支付能力又無其他渠道解決急救期間基本醫療費用的傷病員,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應按照本市紅十字社會急救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協助其申請專項資金支付。
規定時間不派救護車將重罰
條例新增110、119、122與120間的系統聯動機制,要求110等應急系統接警時,得知有需要急救的傷病員的,有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指揮機構的義務。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搶救和收治急、危、重傷病員,另外還增加了行政處罰條款,院前急救醫療機構不執行24小時應診制度、不在規定時間內派出救護人員和救護車輛、不按規定搶救和轉治傷病員的,將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盜用、冒用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或120名稱的,要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呼救錄音保存延至一年以上
為便于向急救有關的糾紛提供證據,條例將原款120呼救專線電話錄音應保存3個月以上修改為“應當保存1年以上”。
會議強調,本次條例修訂,一方面要通過修改急救醫療網絡醫院的確定標準,擴展全市的急救醫療網絡,完善全市尤其是遠郊地區急救醫療網點的布局,提高全市急救醫療水平。另一方面,要采取多種措施加大網絡醫院標準化建設,提高急救人員專業化水平,提高社會急救醫療水平。